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供應體系,解決城鎮(zhèn)最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問題,根據(jù)《國務院關于進一步深化城鎮(zhèn)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設的通知》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城鎮(zhèn)廉租住房(以下簡稱廉租住房)是指政府和單位在住房領域實施社會保障職能,向具有城鎮(zhèn)常住居民戶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金相對低廉的普通住房。
城鎮(zhèn)最低收入家庭的認定標準由市、縣人民政府制定。
第三條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廉租住房的方針、政策并指導全國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。
省、自治區(qū)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部門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(qū)域內廉租住房的實施辦法并指導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。
市、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地區(qū)廉租住房的具體實施方案并負責廉租住房的管理工作。
第四條廉租住房的來源如下:
(一)騰退的并符合當?shù)厝嗣裾?guī)定的廉租住房標準的原有公有住房;
(二)最低收入家庭承租的符合當?shù)厝嗣裾?guī)定的建筑面積或者使用面積和裝修標準的現(xiàn)公有住房;
(三)政府和單位出資興建的用于廉租的住房;
(四)政府和單位出資購置的用于廉租的住房;
(五)社會捐贈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;
(六)市、縣人民政府根據(jù)當?shù)厍闆r采用其他渠道籌集的符合廉租住房標準的住房。
第五條廉租住房租金標準實行政府定價。除本辦法第四條第(二)項的租金標準可以根據(jù)現(xiàn)有公有住房的租金標準和政策確定外,其他來源的廉租住房的租金標準,原則上按照維修費和管理費兩項因素確定,以后隨著最低收入家庭收入水平的提高而適當提高。
第六條對開發(fā)建設和購買的廉租住房,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土地、規(guī)劃、計劃、稅費等方面給予政策扶持。
第七條廉租住房必須嚴格控制面積標準和裝修標準。每戶最低收入家庭只能租住一處與居住人口相當?shù)牧庾》?。廉租住房的面積標準、裝修標準和具體管理辦法由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。
第八條承租廉租住房實行申請、審批制度。其程序為:
(一)申請人持最低家庭收入證明、住房情況證明以及省、自治區(qū)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或其建設行政主管部門、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規(guī)定的其他證明文件,向市、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申請;
(二)市、縣人民政府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對申請人的證明文件進行審核,并在適當?shù)姆秶鷥裙?,無異議的,予以登記;
(三)已登記者按照住房困難程度和登記順序等條件,經綜合平衡后輪候配租。
第九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,不得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租。違反本規(guī)定轉租的,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收回轉租的房屋,并處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十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,應當如實申報家庭收入。不如實申報的,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房,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額,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第十一條承租廉租住房的家庭,當家庭收入超過當年最低收入標準時,應當及時報告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,并按其騰退已承租的廉租住房;違反規(guī)定不及時報告的,責令其退房,補交商品租金和廉租房租金的差額,并處以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罰款。
因下當理由不能按其騰退的,經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,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續(xù)租,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批準,可以在一定期限內續(xù)租,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應當相應提高其租金;不能按期騰退且無正當理由的,由房屋所在地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其退房,并處以提高后年租金2 - 5倍的罰款。
第十二條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玩忽職守、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、尚不構成犯罪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三條本辦法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。
第十四條本辦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。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