借口老婆不同意賣房實則欲漲價 男子付了21萬違約金
吳江樓市網(wǎng) 發(fā)布時間:2017-08-17 來源:現(xiàn)代快報 點擊數(shù):1875
近年來,由于房地產(chǎn)市場的價格波動比較大,簽訂合同之后又毀約的情形屢見不鮮,毀約理由也想盡奇招。近日,陳某在簽訂房屋買賣合同之后,以其妻子不同意為由拒絕履行合同義務(wù),買方將他告上法庭?,F(xiàn)代快報記者了解到,蘇州市吳中區(qū)人民法院審理了該起房屋買賣合同糾紛,最終判決陳某支付違約金21萬元并返還定金10萬元。
2016年2月,惠某夫婦看中了陳某欲出售的一套房屋,談好之后,通過中介與陳某簽訂了《房屋買賣(居間)合同》,房屋總價款105萬元,合同約定任何一方解除合同或拒絕履行合同,均由違約方向另一方支付房屋成交價格20%作為違約金,實際損失超過違約金總額的,責(zé)任方應(yīng)據(jù)實賠償。
惠某夫婦按約向陳某支付了10萬元定金。然而,沒過多久,陳某卻反悔了,他說他妻子不同意出售房屋,拒絕繼續(xù)履行合同。這可把惠某夫婦急壞了,無奈之下,惠某夫婦只得將陳某告上法院,要求解除房屋買賣合同,陳某支付違約金21萬元并返還定金。
陳某卻說,《房屋買賣(居間)合同》上房屋共有人、其配偶的簽名是他代簽的。然而他妻子知曉賣房后表示反對,并以此為由表示不再出售房屋。
中介公司證實,事實上,陳某又要求惠某夫婦增加10萬元才同意出售房屋,但是惠某夫婦不同意,才導(dǎo)致交易不成。
吳中法院審理認(rèn)為,陳某在締約后意圖漲價,在未獲購房人同意的情況下拒絕履行合同義務(wù),有違誠實信用原則且不利交易穩(wěn)定,已構(gòu)成違約。最后判決雙方房屋買賣合同關(guān)系解除,陳某支付違約金21萬元并返還定金10萬元。
陳某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,蘇州中院判決駁回上訴,維持原判。
法官提醒,任何交易均應(yīng)建立在誠信的基礎(chǔ)上,房屋買賣是一項重大的買賣活動,當(dāng)事人在訂立過程中應(yīng)該小心謹(jǐn)慎,如果買賣的房屋是夫妻共有的,最好由夫妻雙方共同參與署名,并及時辦理房屋登記變更手續(xù),以免帶來不必要的糾紛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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